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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霞、定州市烁宇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736号
案件名称李霞、定州市烁宇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霞;定州市烁宇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736号原告:李霞,女,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烁宇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叮咛店镇南车寄村。

法定代表人:张烁。

被告:石家庄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北铜冶村。

法定代表人:李龙。

原告李霞与被告定州市烁宇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创美纸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李霞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霞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李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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