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知民终14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宜阳县王东子烧鸡店,经营场所宜阳县城关镇文化北路林场服务楼下。
经营者:王丹丹,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琳,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堃,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留森,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昆,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宜阳县王东子烧鸡店因与被上诉人王留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知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阳县王东子烧鸡店未按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宜阳县王东子烧鸡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