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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博正铝业有限公司、郑进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716号
案件名称山东博正铝业有限公司、郑进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博正铝业有限公司;郑进峰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716号原告:山东博正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博山区白塔掩的村北山路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浩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波,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进峰,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

原告山东博正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进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博正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博正铝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博正铝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山东博正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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