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60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龙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田,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县宏宝移动手机超市,经营场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长城中路。
经营者:田宏宝。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怀来龙潭路营业厅,经营场所: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存瑞西大街一号。
负责人:王维南。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怀来县宏宝移动手机超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怀来龙潭路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