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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永平晨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1民初1697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永平晨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永平晨源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697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永平晨源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陈泰路。

经营者:邱益堂。

本院受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永平晨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永平晨源便利店在答辩期内对上述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件比较复杂应该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本案中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永平晨源便利店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件享有管辖权,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本院已依法受理该案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永平晨源便利店对上述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述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市白云区永平晨源便利店负担,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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