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92执19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艳芳,女,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艳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2知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2,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0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0年9月29日、2020年11月4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983.28元,本院已扣划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0年10月12日、2020年10月13日分别向航空港区不动产登记部门和郑州市房产登记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房产;
2020年10月12日,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航空港管理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四、2020年11月8日向郑州航空港区八千办事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可能发放的拆迁款和拆迁安置房。
五、2020年11月8日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0年12月15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