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822号申请执行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湘泉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工业集中区龙洞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67558021160)。
法定代表人:彭图琪,董事长。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30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20)湘01民终6703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湘0103民初12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60元(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0年12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月27日止),案件受理费3520元,执行费5952元,合计412132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湘泉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21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