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8民初101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荥经县小李调味品店(店招名琼英清溪土特产品店),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荥经县严道镇同心上街农贸市场内。
经营者:李琼英。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荥经县小李调味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荥经县小李调味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荥经县小李调味品店的起诉,是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