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4888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被告:德州市洁康消毒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德城区天衢工业园恒东路**div>法定代表人:郑曰东。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志锐超市。
经营场所: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人民政府附近(门头为“供销超市”)。
经营者:王志锐。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洁康消毒制品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志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