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02民初7019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英,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陵城区东海五金电料经营门市部,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徽王庄镇徽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21MA3H515Q2T。
经营者:刘东海。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陵城区东海五金电料经营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