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536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郑和中路**。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涛,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叶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主张的赔偿数额为2万元。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以双方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