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564号原告:张永军,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庞辉,河北李景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桂芳,1961年9月24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军诉被告何桂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军于2020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军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