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4893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金坛支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被告:东昌府区佳佳福超市。
经营场所: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办事处附近(门头为“家家福生活超市”)。
经营者:刘伟钱。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昌府区佳佳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缴纳诉讼费用,在法院催告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