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265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佳,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商硕餐饮店,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
经营者:李伟。
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广阳区建设路商硕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