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7民初249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力市正阳乔治公子时尚裤店,住所,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正阳街四委(环保局住宅楼)div>经营者:朱庆东,该店店主。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铁力市正阳乔治公子时尚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