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知民初308号原告:內洽特克(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B-315。
法定代表人:霍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亿汇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迎新街****/div>法定代表人:沈磊。
原告內洽特克(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亿汇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內洽特克(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內洽特克(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內洽特克(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內洽特克(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颖鑫审判员 吴松涛审判员 姚泓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法官助理臧文斌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