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150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51284732E,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通县海宾高压油管制作中心,注册号630121660028146,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生产资料市场。
经营者:宋海宾,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4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景州镇何里庄村**。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通县海宾高压油管制作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