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1038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对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胖六渔具(天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津01民初103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津01民初1038号民事裁定书落款处“审判员褚连英”补正为“人民陪审员褚连英”。
审 判 长 刘剑腾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褚连英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法官助理郭晨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