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885号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蒋村工业园蒋村路**。
法定代表人:卢兆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长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塘沟镇塘沟街**。
法定代表人:徐四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耀明,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长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增城市众合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