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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城东区信质和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青01知民初133号
案件名称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西宁市城东区信质和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区信质和汽配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青01知民初133号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51284732E,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西固中路**。

法定代表人:曹军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东区信质和汽配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2MA75TMDL7P,经营场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南山东路**中惠国际机电汽配城****。

经营者:甄宗海,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河间市卧佛堂镇孙村**。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东区信质和汽配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兰州蓝星清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静萍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尹菲菲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 倩书记员 保昕欣书记员 雷 蕾书记员雷蕾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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