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抚顺市望花区魔合手机贴膜店,,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东段**抚顺和平店12平)。
经营者:杜珊珊,业主。
被执行人:杜珊珊,女,汉族,1984年12月10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市望花区魔合手机贴膜店、杜珊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6民初40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抚顺市望花区魔合手机贴膜店、杜珊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两名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和公积金等信息,均未发现两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两名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