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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申、武润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执14号之二
案件名称张红申、武润芳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红申;武润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执14号之二被执行人:张红申,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被执行人:武润芳,女,汉族,1968年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张红申、史玉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处张红申罚金1300000元,判处武润芳罚金30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知识产权庭将刑事涉财产部分移交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张红申、武润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张红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张红申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张红申发出限制消费令。

被执行人武润芳已足额缴纳罚金30000元,上述款项已转入本院罚没款账户。

被执行人张红申尚余罚金13000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红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红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红申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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