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知民初9号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1栋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萍,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爱明,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爱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唐爱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爱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