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457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诉讼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佰双,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佰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