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贾佰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民初4573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贾佰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贾佰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457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33号院6号楼6层0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诉讼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佰双,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贾佰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