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378号 原告:胡恒,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伊菲格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和平村**飘香路**。
法定代表人:曾大英,职务不详。
原告胡恒与被告成都伊菲格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胡恒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恒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伊菲格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恒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胡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