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知民初81号原告:曹美燕,女,1983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男,1983年7月13日生,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系曹美燕丈夫。
被告:井冈山五指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B2-5(井冈山市惠狮特油脂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MA38610X5H。
法定代表人: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曹美燕与被告井冈山五指峰纸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曹美燕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曹美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美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曹美燕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