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7执13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超、邱鑫鑫,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镇市沟帮子镇立丹豆浆店,住所地辽宁省,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沟帮子街道富宏小区外接**门市经营者:王立丹。
申请执行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镇市沟帮子镇立丹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辽07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以(2020)辽07执132号案件立案执行。
本院经过网络查询与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进行终本约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