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初62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冲,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福瑞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城沧海路西段北段。
法定代表人:姚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顺桂,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福瑞王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