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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英德市英城择和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802民初10074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英德市英城择和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英德市英城择和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10074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英城择和便利店,住所地:英德市**********。

经营者:谭月亮,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公民身份号码440************057。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英城择和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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