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3575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某1。
委托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线,女,1996年10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公民身份号码:522************120。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52C。
法定代表人:朱某1,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林欢,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线、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23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