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2027号原告: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睦岗镇水松根经济开发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曾凡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良,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展达玩具厂,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土名“边岗林场路口”自编1号。
经营者:马金莲。
被告:佛山市南海盐步一驱玩具店,经营场所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南国小商品城中区6街**。
经营者:洪绍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展达玩具厂、被告佛山市南海盐步一驱玩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