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32881号原告: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燕山道**。
法定代表人:张如祥,董事长。
被告:天津塘阀阀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天津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燕山道****/div>法定代表人:徐玉良。
被告:天津津通瓦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津**北闸口镇瑞元路**(天津滨海国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厂房)iv>法定代表人:徐治国。
原告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塘阀阀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津通瓦特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塘沽阀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