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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绵阳城区楚湘绝味鸭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7民初327号
案件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绵阳城区楚湘绝味鸭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城区楚湘绝味鸭脖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民初327号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夏**。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绵阳城区楚湘绝味鸭脖,经营场所:四川省绵阳市翠花街**。

经营者:李福勇。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城区楚湘绝味鸭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变更诉讼请求,将对绵阳城区楚湘绝味鸭脖诉请的赔偿金额由4万元变更为1万元并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将对被告诉请的赔偿金额由4万元变更为1万元是原告行使其处分权的体现,应予尊重。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本案诉讼费应由800元调整为50元。

同时,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决定收取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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