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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盛林与东莞市加炫塑胶灯饰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加炫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1982号
案件名称罗盛林与东莞市加炫塑胶灯饰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加炫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盛林;东莞市加炫塑胶灯饰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加炫灯饰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982号原告:罗盛林,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加炫灯饰经营部,经营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杨春林,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

被告:东莞市加炫塑胶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1。

原告罗盛林诉被告东莞市大岭山加炫灯饰经营部、东莞市加炫塑胶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专利号为ZL**************、名称为“吧椅(CF60-9412)”。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罗盛林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盛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盛林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罗盛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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