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晋07民初233号原告:太原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旭倩,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彦琦,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市榆次区柯美烟酒店,,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中都北路**经营者:张国亮。
原告太原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晋中市榆次区柯美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太原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原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太原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