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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虞进勇水果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01民初1112号
案件名称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南开区虞进勇水果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虞进勇水果经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1112号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虞进勇水果经营店,住,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学府街南丰路府湖里**楼底商101/div>经营者:虞进勇,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虞进勇水果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全部由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震岩审判员  王 悦审判员  冯 震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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