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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瞿小荣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刑更2838号
案件名称罪犯瞿小荣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瞿小荣;瞿小荣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刑更2838号 罪犯瞿小荣,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小学文化。

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苏12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瞿小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

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2月27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20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12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于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10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瞿小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瞿小荣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检察机关认为,经审核该犯的现实改造表现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执行机关报请该犯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报请程序合法,同意执行机关的提请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瞿小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8年以来,获得表扬三次;

另查明,该犯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及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瞿小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瞿小荣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四万元不变(已履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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