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769号申请执行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在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
法定代表人:MichaelBurke(迈克尔·布尔克),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爱军,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路易威登马利蒂(以下简称路易威登)与张爱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18)苏01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一、张爱军立即停止侵犯路易威登第G1127687号“”、第G1127685号“LOUISVUITTON”、第4301639号“”、第1328503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销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张爱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路易威登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驳回路易威登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60元,由张爱军负担。
上述判决生效后,路易威登以张爱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爱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邮局于2020年9月3日“以收件人有误/不祥,且无法联系收件人”为由退回。
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上门查找,未发现其本人下落,又于2020年11月10日再次前往该住所地的物业管理公司调查,发现该住所房产的产权人并非张爱军本人。
2.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拨打电话(180××******),但接听人称并非张爱军其本人;
多次拨打另一电话(139××******),但始终无人接听。
3.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仅有三笔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225.64元,本院遂将上述款项予以扣划,并于2020年11月17日拨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第三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名下的银行账户。
除上述财产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高消费。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后,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信息、冻结、扣划回执、执行款项代收确认书、发放审批表、限制消费令、谈话笔录、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仅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并予以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指定的第三人;
通过上门调查,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除此之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也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经报本院执行局局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