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民初376号 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M6AKF2F。
法定代表人:周云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禄明,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松,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禄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