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民辖终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富来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滨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少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红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长安广诚咖啡食品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黄冠靖,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0************615。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富来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广诚咖啡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121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富来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依法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案如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将加大销售者的维权成本,降低案件审理效率,不利于案件纠纷的解决。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广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长安广诚咖啡食品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东莞市长安广诚咖啡食品商行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福建富来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