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4248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院**楼**1606。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阳、方楠,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道奇家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通启桥村****/div>法定代表人:王俊淞,执行董事。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道奇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