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7876号罪犯杨兴荣,女,汉族,1973年10月2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皖1503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兴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被告人杨兴荣不服,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皖15刑终3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杨兴荣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女子监狱以罪犯杨兴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兴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一次。
另查明,该犯缴纳2000元,尚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狱内月均消费正常。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励审批表、罪犯大帐消费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兴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兴荣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