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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29760号结案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执29760号之一
案件名称(2020)粤0304执29760号结案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锦意诚电子厂;胡小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0304执29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42705964。

法定代表人:TAYLORTYANG。

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锦意诚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发北路华强广场Q4C0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85416074Y。

经营者:胡小桃。

被执行人:胡小桃,女,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锦意诚电子厂、胡小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小桃向本院主动履行,足额缴纳本案案款及执行费。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2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福田区锦意诚电子厂、胡小桃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二、本院(2020)粤0304执2976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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