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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沈春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412民初690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沈春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沈春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12民初690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春鸿,男,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系。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春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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