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初269号 原告:贾瑞萍,女,汉族,1976年10月26日,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张长兴,男,汉族,1966年12月16日生,住陕西省咸阳市。
被告:西安唐墨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倪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贾瑞萍诉被告张长兴、西安唐墨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6980号民事卷宗,同日向原告贾瑞萍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贾瑞萍于2020年5月5日本人签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贾瑞萍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