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000号 原告:成都众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华门街********。
法定代表人:张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华美鑫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航天北路062生活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大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力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第****。
法定代表人:苏增强,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众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华美鑫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力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受理后,原告成都众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众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华美鑫金融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力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众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由原告成都众象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