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4476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金祥,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飞鸿,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尚强,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住湖北省大冶市。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尚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倩雯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