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7272号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心灵,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洁,女,195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燕萍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官助理 白婷婷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