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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旺新永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知民初1910号
案件名称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莲湖区旺新永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旺新永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陕01知民初1910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举,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旺新永百货店,住所地:西安,住所地:西安莲湖区沣惠北路**经营者:谭增明,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迈公司)与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旺新永百货店(以下简称旺新永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旺新永百货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凡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即停止在其销售的牙膏上使用涉案商标,停止销售含有涉案商标的牙膏;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经济损失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事实和理由:“DEPURDENT”商标所有权人是DR.WILD&CO.AG(瑞士怀尔德公司),其专注于专业口腔护理和非处方药领域长达80余年。

自1944年就研发了市场第一款口腔护理产品,后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研发了案涉“DEPURDENT”抛光去渍牙膏,该产品一经推出就迅速占据市场。

瑞士怀尔德公司第G1080021号“DEPURDENT”商标,与2014年4月8日通过领土延伸进入中国,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抛光制品、非医用口腔护理制品、牙膏”商品上。

原告是瑞士怀尔德公司在中国地区的独家经销商,于2014年3月11日取得“DEPURDENT”商标在中国地区独占许可使用权。

后,原告对“DEPURDENT”抛光去渍牙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活动,聘请李湘、吉克隽逸等明星为其宣传推广。

经过原告引进及大量宣传投入,现“DEPURDENT”牙膏已火爆全国。

近几个月,原告多次接到代理商、消费者购买到假牙膏的投诉举报。

原告遂进行了市场调查,发现被告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上销售“怀尔德抛光去渍”牙膏,该牙膏的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DEPURDENT”商标。

更是使用了注册商标标识“®”。

被告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对原告的声誉和销量造成了重大影响。

原告遂通过公证购买了上述产品。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产品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害。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旺新永百货店未答辩。

原告凡迈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如下事实予以确认:2013年5月16日,DR.WILD&CO.AG(瑞士怀尔德公司)向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G1080021号“DEPURDEN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在第3类商品:牙膏、抛光制品、非医用口腔护理制品。

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5月16日至2021年5月5日。

2019年7月15日,原告从瑞士怀尔德公司取得了上述商标在中国地区的独占许可授权,许可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同时,瑞士怀尔德公司还指定原告为其独家经销商,独家进口、经营和销售载有上述商标的牙膏和口腔膏产品。

2019年12月6日,原告向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公证员将电脑连接互联网,对原告委托代理人使用该计算机进入“淘宝网”页面、登录“楚三2004”账号、搜索“松山油脂直销店”,购买“瑞士进口美白牙膏DEPURDENT抛光鹌鹑蛋去烟渍去黄牙去牙结石”的相关操作行为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将上述购买过程中浏览的页面录像截屏。

同年12月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一起来到指定收货地点收取快递一件。

将该快递当场拆开验货,并对货物进行了拍照。

验货完毕后,公证人员将货物重新装回原快递包裹内密封。

上述验货过程及密封过程公证人员均拍照留存。

同日,公证员将电脑连接互联网,对原告委托代理人使用该计算机进“淘宝网”页面,登录“楚三2004”账号,查看“已买的宝贝”中上述产品订单详情及物流信息的相关浏览行为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将上述操作过程中浏览的页面录像截屏。

公证人员将上述生成的屏幕录像内容、截屏文件、现场拍摄照片刻录成光盘并进行密封。

2019年12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9)赣洪城证内字第17174号《公证书》。

原告因此支付公证费1200元,知识产权维权费用3000元。

根据该《公证书》所附截图显示,“松山油脂直销店”的经营者为被告,其销售的“瑞士进口美白牙膏DEPURDENT抛光鹌鹑蛋去烟渍去黄牙去牙结石”显示交易成功数量为34件,单价为99元。

庭审中,经当庭查看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该产品外包装及牙膏软管外观上,均显著标有“DEPURDENT”商标标识,该商标英文字母的排列组合及字体,与原告的注册商标“DEPURDENT”相同。

另,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整体印刷的颜色较浅,牙膏筒身的外部字迹,原告所售产品明显清晰,二产品的牙膏膏体颜色及气味存在差异。

本院认为,瑞士怀尔德公司系“DEPURDENT”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尚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是该商标在中国地区独占许可使用的权利人,其有权以自身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旺欣永百货店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若侵权成立,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被告旺欣永百货店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DEPURDENT”相同的标识,且都在同一种商品牙膏上使用,故该产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旺欣永百货店销售了上述侵权商品,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应对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至于原告所主张损失数额,若无其他证据材料,其所经营天猫旗舰店销量下降可归于多种因素,不可全部归因于被告旺欣永百货店的侵权行为。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销售量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为元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旺欣永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第G1080021号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旺欣永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840元,被告西安市莲湖区旺欣永百货店负担21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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