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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谷养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卢氏县谷养元养生粥铺、赵永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2知民初128号
案件名称石家庄谷养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卢氏县谷养元养生粥铺、赵永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家庄谷养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卢氏县谷养元养生粥铺;赵永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128号原告:石家庄谷养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与谈固西街交口鑫科广场****。

法定代表人:韩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振杰,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宪娜,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卢氏县谷养元养生粥铺。

住。

住所地:三门峡市卢氏县/div>经营者:赵永生。

被告:赵永生,系卢氏县谷养元养生粥铺经营者。

原告石家庄谷养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氏县谷养元养生粥铺、赵永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谷养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谷养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家庄谷养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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